工业品买卖合同
卖方: 北京东方三百六十一度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:DF36120140222-3
买方:信阳天隆家具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:2014-02-22
第一条:产品名称
产品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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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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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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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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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厂价/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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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曲柳舞蹈把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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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质:水曲柳;包装:纸箱;长度: 4米。把杆为直径55毫米(整根把杆为两半水曲柳实木对粘而成,水曲柳把杆杆面无指接、无挖补、无死结,表面打磨光滑),内衬¢22毫米弹簧钢。把杆表面环保聚酯清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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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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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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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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墙壁支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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升降装置:螺旋升降拉锁式,升降高度为80-120厘米,每5厘米一档,共7个高度调节档。钢管表面为pens喷塑处理,具有结构稳定外观高雅,升降件为实心圆钢电镀处理。支架钢管外径48毫米、升降轴内径为32毫米空心钢管,电镀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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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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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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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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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人民币金额(大写):贰仟贰佰捌拾元整(不含运费、税费) ¥:2280 元
60KG移动式把杆底座图片:
第二条:质量要求:所有产品均为原厂包装,外观无瑕疵,标识齐全。按国家标准执行。
第三条:交货地点:买方指定地点: 河南省信阳市。
第四条:交货时间:签定合同,买方支付货款之后第1-2日内发货。
第五条:随附必备品、配件、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:膨胀螺丝。
第六条:运输方式及到达站(港)和费用负担:由买方负担。
第七条:卖方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:供方对所售产品保修壹年,如出现质量问题,卖方应在24小时内答复;质保期后,只收取相应的零件费,其他费用不再收取。
第八条:结算方式、时间及地点:买方支付货款2280元,货到买方所在城市信阳市后,物流通知提货。
第九条:本合同解除的条件:发生不可抗因素或双方协商解除。
第十条:违约责任:1.卖方每拖延付货一天扣除该货款的3‰。
2.买方每拖延付款一天支付该货款的3‰。
第十一条: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本合同壹式贰份,双方各执壹份。
卖 方 北京东方三百六十一度科技有限公司
卖 方:(章)
地 址: 北京市朝阳区景龙国际D905
法定代表人:栾福贵
电 话: 010-84450105
传 真: 010-80720091
开户行: 工行北京清河镇支行
帐 号:0200006109200124203
法人个人帐户:
户名:栾福贵
开户行:工行北京长安支行
卡号:95588002001032000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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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 方 信阳天隆家具有限公司
买 方:(章)
地 址: 河南省信阳市新华西路弘运电脑城二楼。
委托代理人:杨德翔
电 话: 0376-3218066
传 真:0376-6380221
电 话:18903769067 157165785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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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:其他约定事项:本合同未尽事宜,按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另立合同约定。